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受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3、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二、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承诺该事项中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数据及相关引用文献资料(包括外文翻译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的条件与事实不符,企业对此恶意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申请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核发申请表》
2、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技术资格证书、网站负责人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9、法人授权委托书
10、《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