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湾开展职业卫生三-单位
1)关于补做三依据
《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于2017年5月1日之后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即视项目所处建设阶段补充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完成相应的评审验收和整改工作,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完成的项目分布在南通开发区、启东、南通通州区、海门,如皋,南通滨江湾等地区,覆盖化工、机械、电子、电力等10多个行业。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调查→拟订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确定→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内审→修改报告→提交报告
报告时间:自采样结束之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与评价报告,(特殊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除外,需双方另行商榷)。
保密承诺:检测与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政府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南通通州湾开展职业卫生三-单位
客户提供的资料:
1、公司的概况,包括公司的规模、员工总人数、占地面积和产品等;
2、公司总平面布置图;
3、车间平面布置图或生产设备布置图;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原料辅料使用情况(组成,用量等),生产流程中存在化学物料名称,及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名称和数量;
7、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8、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的名称,安装位置,运行状态
注意事项:
1、指定专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及检测;
2、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时,需检测的工作场所应正常生产,不得人为干扰采样及检测;
3、确保我公司在检测现场的工作人员安全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业务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正常三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南通通州湾开展职业卫生三-单位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90号)
第二章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未按规定开展三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南通通州湾开展职业卫生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