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职业卫生三开展依据
1)关于补做三依据
《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于2017年5月1日之后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即视项目所处建设阶段补充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完成相应的评审验收和整改工作,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正常三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90号)
第二章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未按规定开展三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